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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案结束23年冤狱无罪释放

  日前,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浙江省高院再审后判处陈满无罪,并当庭释放。被关押23年的陈满称,海南高院一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道歉,并送其5000元慰问金。他表示,不想再追责,也不想再回忆被刑讯逼供,但会依据法律申请国家赔偿。  ◎庭前  家属深信会无罪释放  昨日上午8时许,多辆警车停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大门口,多名警察在门外维护秩序。  8时30分许,陈满的律师易延友来到现场。他对记者说,该案在美兰监狱开庭宣判,又赶上春节前,很可能意味着陈满会被当庭释放。该案另外一名律师王万琼表示,陈满当庭释放已无悬念。谈及该案由最高检抗诉纠错,并指令浙江省高院再审,王万琼说:“像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陈满的大哥陈忆夫妇表示,此次一定会将陈满带回家。因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父母在家中等候消息,两人对陈满无罪释放很有信心,并一再叮嘱陈忆,“此次一定要两个人去,三人回”。  ◎判决  宣告无罪有权申请赔偿  1992年12月25日晚8时许,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消防员救火时发现屋内有具尸体。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死者是四川省广元市轻化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钟作宽,凶手是陈满。1992年12月27日夜,陈满被警方带走,自此被羁押。此后,陈满因犯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此后,陈满一直在申诉,表示并未杀人放火。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抗诉书,最高院指定浙江高院再审该案。  昨天9时30分,该案开庭宣判,共持续约一个小时。浙江省高院再审查明,原来的裁判认定是陈满杀死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成立,故予以纠正,改判其无罪。审判长告诉陈满,其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  ◎庭后  感恩的心作礼物送父母  10时30分,留着短发、身着黑色休闲上衣的陈满在哥哥嫂子及律师的陪同下走出监狱,并笑着向等候在大门外的众人挥手。在监狱门口,陈满迫不及待地拨通母亲的电话报平安,并嘱咐母亲不要太激动,“我很快就回家过年了!”  陈满对记者说,他已经10余年没见到父母了,“很是兴奋!今年将是最开心、最高兴的一个新年!”有记者提问打算送给父母什么礼物时,陈满笑着说,他现在一无所有,带给父母最好的礼物是一颗感恩的心。  前来接陈满的人中还有他的昔日狱友周某,对方用一个拥抱表示对陈满的祝福,并大声说:“你若创业,我来提供创业资金。”  陈满称,宣判结束后,前来旁听该案的海南省高院一位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他鞠躬道歉,并送给他5000元慰问金,还祝陈满及家人新年快乐。  随后,陈满和哥哥、嫂子乘车前往机场。据介绍,经与机场沟通后,陈满可以拿着释放证去办理临时身份证明,用于购买机票。陈忆事后告诉记者,他们买了当晚9点30分飞往成都的机票,今天上午可回到老家四川省绵竹县。  ■专家说法  或可获赔更多精神损害补偿  目前公开报道的冤狱案中,陈满失去自由23年,是被关押时间最久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陈满要求国家赔偿的天数,按照其被羁押的实际日期计算,不分其在被侦查期间,还是在入狱服刑期间的,“从其失去自由的第一天起至出狱止,都要赔偿。”  马怀德指出,陈满可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比照念斌案、张氏叔侄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两个案子赔偿的大约是50万元,但是陈满失去自由的时间更久一些,多提出一些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  马怀德说,另外,还要看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给身体造成了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还要看是否给陈满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失,如果有,陈满也可以申请赔偿。  陈满谈自己  不想追责想帮助死者家人  在接受采访时,重获自由的陈满笑着说:“感觉空气都是自由的。”  谈到追责问题,陈满称:“不追了,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不用再追究、纠缠此事,这对家人和生活也不好,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看到以后,看到光明!”  陈满称,他不愿再回忆被刑讯逼供的经历,因为一想这些脑袋就发胀,不敢想。  冤狱23年,77封申诉书毫无回音,陈满称他是靠信念在坚持。因为表现好,他获得6次减刑。在监狱中最难熬的,就是失去自由,“对我来说,这是个结,解不了。我从没有放弃申诉,到死,我也会申诉。”陈满表示,该案是判错的,但对监狱生活,自己是接受的,当不能改变环境时,就得学会适应。  关于如何开启新生活,陈满称,其回家后会好好陪陪父母,“出来创业,也不是为了挣多少钱,钱都是身外之物。我出来创业赚钱,最大的目的还是回报社会,回报关心我、关注我的人。”  谈到个人问题,陈满笑着说:“人生随缘!将来想找个贤惠善良、孝敬父母的人,但是我得先有业,才有家”。  提到钟作宽,陈满称,他对自己有很大帮助,“我会去看他的家人,一定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他们”。  狱友谈陈满  狱中捐款一直相信会改判  陈满曾经的狱友周某现在创办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他是无罪获释,我是刑满出狱。”周某感叹陈满的坚持,并称,自己将继续无罪申诉。  周某回忆说,当时美兰监狱一共有陈满、周某等5人提出无罪申诉。在每年的年终总结“是否服判”一栏中,陈满总是写上,其没有杀人,不服判,无罪,要申诉。“我认为陈满很善良。2008年汶川地震,当时他只有600多元钱,却捐了600元。”周某说。  回忆狱中生活,周某说,他刚进监舍时,只剩一个上铺,住下铺的陈满主动把下铺让给了他,“你年龄比我大,你住下铺吧。”此后,两人都被分到杂务组劳动,干完活儿聊天时陈满就说冤枉,“他说他没有杀人,事发时正和几位朋友喝酒打麻将,朋友们也都证实他没有作案时间。”  “他从来都相信改判无罪是迟早的事。”周某称,监狱每年都会派法学专家及律师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其和陈满还订了5份经济、法治类报刊,并多次商量出狱后如何能东山再起,“该案再审的消息,就是他从报纸上看到后告诉我的。2015年10月28日我出狱,还托人转告陈满,出狱后可以来我公司,若自己创业,我给他提供创业资金。”  ■释疑  陈满案为何改判无罪?  记者:浙江高院再审立案后做了哪些调查?  张勤(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满案是历史老案,有些物证在一审审理前已丢失。为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院合议庭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张勤: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张勤:首先,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他在侦查阶段经历了不承认犯罪、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又全面翻供。第二,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过程等主要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述称,其持平头菜刀对钟作宽连砍数刀,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反映钟作宽所受伤害是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形成的。第三,陈满供述将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明未发现陈满有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记者:除陈满有罪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张勤:首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书等证据仅能证明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不能证明陈满作案。第二,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案内证据未显示侦查机关对于在案发现场收集到的物证(带血白衬衣、陈满的工作证、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等)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也未对白衬衣、工作证等进行照相留存,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第四,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钟作宽的关系等,无法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焚尸的行为。

云南少女服刑13年后无罪释放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至此,钱仁凤从服刑时的17岁少年变成31岁的妇女后终于得以沉冤得雪无罪释放。下面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钱仁风出生于1984年10月。因称呼习惯等原因,她有过不少曾用名:钱仁风、钱仁凤、钱仁妍、钱仁燕、钱仁艳等。  2002年9月,当年不满18岁的钱仁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当时法院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保姆。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侯某(2岁)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3岁)、何某某(2岁)中毒后经抢救治愈。  宣判后,钱仁风上诉。云南省高院2002年12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11年8月,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诉,云南省高院于同年12月驳回其申诉。但被关押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的钱仁风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并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对此案开庭再审,并于昨天下午宣判。  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中称,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底是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为何最终被判无罪?结合云南省检察院的观点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情况,记者进行了大致梳理。  【相关问题】  1、3名幼童是否为毒鼠强中毒存疑  原审判决认定3名幼童死于毒鼠强中毒的证据包括:巧家县公安局出具的巧公法尸检字(2002)第5号《巧家新华镇通城巷侯某尸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  2、毒物鉴定存在明显疏漏  云南省检察院指出,巧家县公安局出具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证明侯某死亡原因为中毒死亡,但这份尸检报告结论时间为2002年2月22日,是在对侯某体内样本进行刑事毒物鉴定(3月8日)之前作出,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医检验规范要求。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尚未进行毒物检验,就做出了中毒死亡的尸检报告。  此外,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8日出具的(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云南省高院认定,该鉴定书在鉴定程序和内容上都存在明显的瑕疵和疏漏,而且现已无法补正,因此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具体来讲,首先,该份鉴定仅有鉴定结论,而鉴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复核单位昭通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做出该鉴定报告的内部工作文书,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另外,公安机关认定钱仁风使用注射器向一袋袋的豆奶粉投毒,但鉴定书中没有明确鉴定出有毒物质是在豆奶粉袋子上,还是在豆奶粉内,也未对豆奶粉袋子上是否有针眼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3、投放毒鼠强非唯一结论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云南省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关于毒鼠强中毒临床表现的说明》毒鼠强中毒的主要症状是抽搐、痉挛、四肢僵硬、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口吐白沫、口唇发麻、小便失禁、意识丧失等。  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侯某《法医尸检鉴定书》、对侯某进行抢救的巧家县人民医院医生证言、何某某和谭某在巧家县中医院的病历,以及三个孩子的亲属及幼儿园园长、工作人员的证言,3名幼儿当时的症状与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虽然侯某死亡属于客观事实,但是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案件性质为投放毒鼠强刑事案件的唯一结论。  4、公安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存疑  原审判决的认定钱仁风是投毒者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瓶、一次性注射器、猪油、面条、大米、豆奶粉等食品的《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品笔录》,以及钱仁风对其投毒所用的鼠药瓶、一次性注射器及其切开鼠药瓶所用的菜刀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5、公安相关笔录存在违规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根据笔录记载,现场提取了30多件物品,但却没有扣押清单,也没有见证人签名,移交时也没有交接手续。因此该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3月10日制作的钱仁风《辨认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经鉴定笔录上的签字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笔录上没有标注是代签,也没有说明代签的原因。因此,笔录的制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  6、重要物证不具备排他性  对于巧家县公安局于2002年2月26日制作的《提取物品笔录》,云南省高院指出,笔录记载巧家县公安局干警在“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了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但液体是什么颜色没有记载,提取时没有见证人,提取后瓶子没有做指纹鉴定。而且由于现场未封闭,周围有住户使用排水沟,所以无法排除此瓶子是他人遗留的可能。  最终,以上笔录均被云南省高院所否定,云南省高院认为,均不能作为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  7、钱仁风侦查阶段有罪供述存疑  钱仁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她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因园主朱某对其不好,便将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到宝宝园的多种食物上,并把投放过毒物的食品给孩子食用,以报复朱某。  8、公安代签有罪供述笔录  经过审查,云南省高院认定,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在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投毒的范围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多矛盾,供述前后不一,并有翻供,进入看守所即作无罪抗辩。而且,钱仁风在2002年2月25日、2月26日、2月27日所做的3份有罪供述笔录中的签字,均不是钱仁风本人所签。  对未成年人长时间审讯此外,根据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证据,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钱仁风于2002年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在对钱仁风的提讯中,存在监视居住期间将钱仁风留置于刑侦队办公室进行讯问,钱仁风的有罪供述、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代签,以及长时间持续对未成年人钱仁风进行讯问的情况,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笔录制作要求、刑事讯问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高院认为,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没有合法、有效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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